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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法官在第748釋憲後,奠定專法的設立,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合法同性結婚的國家│網友:熱淚歡呼 不過網路上也有許多酸民:同性專法嚴重違憲



立法院在5月17日「國際不再恐同日」(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Homophobia, Transphobia, and Biphobia,簡稱IDAHOT )當天,三讀通過《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》,讓台灣成為亞洲首個同志婚姻合法國家。總統府也在今(22)日正式公告《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》將於5月24日起正式實行,以解決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《民法》不允許同性結婚的規定違反憲法的相關規定 。



《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》明定,相同性別之二人,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,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;同志伴侶滿18歲起即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,並也獲得我國法規大部分與異性婚姻相同的專屬權利義務。


《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》第四條也明確指出,成立其關係(同性關係),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,應由雙方當事人,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的意旨及本法,向戶政機關辦理「結婚登記」。


《同志婚侶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》對於同志婚侶的收養權益,也明定同志任一方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時,準用《民法》關於收養之規定,這代表政府開放同志家庭「繼親收養」的權益,另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具有法律上的親權關係。


至於同志婚侶的財產繼承方面,《同志婚侶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》明定,雙方當事人的財產制度,準用《民法》親屬篇第2章第4節關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。雙方可依照《民法》,在婚前約定是否要共有財產,或是分別財產制度。


白話一點,大法官認為要用什麼樣的方式來保障同志權益,立法院自己決定,立法院可以修民法,也可以另訂專章,更可以訂定專法,一切都是立法院的自由──也就是所謂的「立法形成」。

再加上大法官在釋字中說:

復鑑於婚姻自由,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,就成立上述親密、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、能力、意願、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,其不可或缺性,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,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。

並且提到

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,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,係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,而使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。
回到同性婚姻,若以前述我們對於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係的了解,若要立專法,似乎前提就是要肯認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是「不一樣」,所以同性婚姻需要「特別保護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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