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緊急命令是甚麼?台灣一共發布四次緊急命令!

※圖總統府粉專擷取

第1次是因為1959年8月發生了「八七水災」
第2次是1978年12月發生中美斷交
(隔年1月發布過一次緊急命令補充)
第3次是因為1988年1月前總統蔣經國先生逝世。
第4次則是李登輝總統88年9月25日因「921大地震」

前總統李登輝針對921大地震發布緊急命令。(圖/全國法規資料庫)
經釋字第543號 
 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:「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,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,為必要之處置,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。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,如立法院不同意時,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。」由此可知,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,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,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,其內容應力求周延,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。若因事起倉促,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、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,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,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,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,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,再行發布。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,以符憲政秩序。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,乃屬當然。

以上根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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